2015年11月18日 星期三

"辜"息養奸? - 紅火案懶人包

商務(案情簡介)








簡介:
紅火案,發生於2004年間的台灣金融內線交易弊案。2004年,因總統陳水扁推動二次金改鼓勵金融機構合併,中信金控預備入股兆豐金控。在辜仲諒指示下,張明田等三人經由子公司紅火公司,贖回公司債,操縱兆豐金控股價,從中獲利新台幣十億元。

張明田等三人被控告違反《證券交易法》間接操縱股價等罪及<<銀行法>>背信罪。新台幣十億元獲利中,辜仲諒侵佔了三億元,因此辜仲諒被控違反《證交法》及<<銀行法>>背信罪。特偵組指控,辜仲諒將三億元獻金交給陳水扁家庭,也被視為是陳水扁家庭密帳案衍生的系列案件之一。但在此案二審後,辜仲諒改口聲明三億元獻金流入陳水扁家庭的說法是偽證。

訴訟過程

010年10月18日,台北地方法院宣判(98年度金重訴字第40號判決),辜仲諒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7款間接操縱股價及《銀行法》第125條之2背信罪,兩罪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九年。辜仲諒提出上訴,聲明無罪。

2011年4月20日,在台灣高等法院上訴庭中,辜仲諒承認,紅火公司獲利的新台幣三億元並未流進陳水扁家。律師陳明、金延華作證指出,這是因為辜仲諒擔心返台被押,他們才會幫辜做出不實陳報狀。

2013年5月31日,台灣高等法院宣判(97年度上重訴字第54號及99年度金上重訴第75號合併審理),辜仲諒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7款間接操縱股價及銀行法第125條之2背信罪,兩罪依修正前刑法55條為牽連犯,從一重之銀行法背信罪處斷,處有期徒刑9年8個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億5,000萬元。辜仲諒提出上訴,並聲明,當初轉投資兆豐金控時,因部屬建議,買進800張兆豐金控股票,純為個人投資;至於其中3億元則是由陳俊哲處理,他不清楚流向;他同時再度聲明,他之前聲稱3億元流入陳水扁家庭,是為了要回台而向特偵組謊稱的。

2014年5月21日,中信金控公告,該公司及其子公司於2006年當時所持有之兆豐金控股票合計共1,763,376,000股,近年來在配合主管機關要求下逐步出清,整體部位已於本月20日全數處分完畢。

2014年8月14日,中華民國最高法院103台上字第2792號判決,認為台灣高等法院判決關於本件特殊背信罪之被害人究係為何、未清楚交代犯罪所得新台幣1億元以上是如何計算出來的,且對於有利於被告辜仲諒的證據未為詳查,故撤銷台灣高等法院判決,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重審。







科技(爭點的事實說明)



對於此紅火案辜,仲諒與律師團提出多項無罪聲明
包括家庭的宗教背景是基督教 品格要求嚴格。
併購兆豐金要員工開大門走大路。
以及不知妹婿陳俊哲從中亂搞,而辜仲諒事後也請辭職務以示負責。
五年前的不實自白是為了救員工 並沒有所謂三億元的政治獻金流入陳水扁家中
辜仲諒聲稱一毛錢都沒有拿。
初購買兆豐金股票是為爭取董事席位 如今都還沒有賣掉 怎麼能說是炒股票?
被告懇請專家認定犯罪事實,檢察官認為公家機關即為專家,但是
  被告認為告的人就是官方,這樣有球員兼裁判之嫌。

而高院認為,辜仲諒當時身兼重要職務、是知名銀行家,張明田、鄧彥敦、林祥曦原分別為重要部門主管,應具高度職業道德,卻架空中信銀行董事會、規避內控規定,擅自處分銀行重大資產,再投入鉅資操縱股票交易價格,藉此套利,擾亂金融秩序。
又辜仲諒等人犯後否認犯行,全盤諉責於在逃共犯,稱一切都是為了中信銀行、中信金控的最佳利益,使紅火公司成為私人金庫,是「重大財產犯罪」。




管理(訴訟技巧)的具體內容說明



違反法條
1.《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7款─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
2.《銀行法》第125條之2背信罪─銀行負責人或職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銀行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銀行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銀行負責人或職員,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前項犯罪之行為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前三項規定,於外國銀行或經營貨幣市場業務機構之負責人或職員,適用之。

台灣高等法院開庭,審理中信金前副董事長辜仲諒涉及的紅火案,辜聲請傳喚律師傅祖聲、陳明以及中信金法務長金延華出庭作證。陳明、金延華均作證,紅火公司獲利的三億元未流進扁家,因辜仲諒擔心返台被押,才會幫辜做出不實陳報狀。

1.
怕遭押才不實陳述
陳明、金延華昨說,特偵組檢察官不相信辜仲諒不知紅火獲利流向,曾說:「除非紅火獲利和扁案有關,辜仲諒案才由特偵組併辦」。
兩人還證稱,辜仲諒希望返台後不被羈押,且案件由特偵組偵辦對他較友善,才請他們做不實陳報狀,並依特偵組意見,改稱紅火獲利三億元多數用於沖銷先前送進扁家的現金缺口,餘款供扁家日後再度索討之用。
2. 證人恐移送懲戒
律師陳明、金延華(具律師資格)明知陳報狀並非事實,卻仍具名幫辜仲諒遞狀,恐違反《律師倫理規範》,合議庭將等全案辯論終結後,再決定是否將兩人移送懲戒。

2013 03 27
辜仲諒律師庭訊指出,特偵組曾透過前監察院長錢復兒子錢國維(現任摩根大通集團台灣區總裁)、辜父辜濓松(已故)等多方管道,與當時人在日本的辜仲諒接觸,由他講出「紅火案的部分獲利三億元,用於應付扁家的需索」等不實在說法,換取他回台後可能不被羈押、可出國探視小孩。律師團強調辜的自白是被特偵組利誘,不具證據能力。

越方如:未教唆辜 說不實話
對於「條件交換」說,當年赴日策動辜仲諒返台的前特偵組承辦檢察官越方如回應說,這是律師的訴訟策略,她在辜仲諒的「紅火案」起訴書中沒提到扁珍,就是因為特偵組調查後認為辜仲諒說詞不實在,未列為起訴事實,特偵組並未教唆辜仲諒說不實在的話。越方如也說,辜仲諒說給了扁家三億元,扁珍也承認了,只是法官認定未違反政治獻金法而判扁珍無罪,給三億的事實仍是存在的。

201598 紅火案開庭 辜仲諒律師:未操縱股價

辜的律師宋耀明表示,紅火公司只是中信金控特殊目的公司,結構債出售於紅火公司時,從卷內資料可知,辜仲諒當時並不知道出售對象,針對紅火公司結構債,兆豐金控股票在巿場售出的情形,辜仲諒沒有參與,也無從間接操縱股價。
宋耀明說,紅火公司獲利約3億元,沒有回到中信金控體系,前審詳細調查,相關資金沒有一分一毫流向辜仲諒,反而看出同案被告陳俊哲購買骨董名琴,不能因為陳俊哲未到案,而認定辜仲諒為共犯並須負刑責;請求法官駁回檢察官上訴。














商三A - 第四組

10233171:鄭育麟(商務)
10233135:周威安(科技)
10233106:蕭詒方(管理)